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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6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由最高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核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换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指派2名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3)听取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市运输管理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营运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由最高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核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换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指派2名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3)听取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市运输管理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营运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道路运输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由最高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核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换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指派2名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3)听取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市运输管理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营运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订)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当场填写《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予受理的,要当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及技术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2)技术方案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根据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情况,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及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及技术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省内公路(总重100吨以下)超限运输许可
3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重大工程除外)
4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重大涉路施工项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重大涉路施工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普通公路
6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
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将批复意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建设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9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咨询意见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同意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档案;加强审批工作后续管理,做好复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法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行政法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申请者提供的行政确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提请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3)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已于2023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行业标准对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查;
3.评定责任:达到标准的,对道路运输车辆核查作出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对通过公示的人选予以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行政法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查;
3.认定责任:达到标准的,作出纠纷裁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备案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3.评定责任:达到标准的,作出相应备案确认。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行政法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号)
第五章第一节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备案;(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受理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的运管机构应当对登记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交的材料齐全并可确认分公司经营范围未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应当在10日内向登记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备案 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经营备案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检查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9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检查责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2.处置责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备案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加盖备案机构公章,同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录入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建立业户信息档案。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员培训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构备案完成后,应将其相关备案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并及时联系经营者督促其做好全省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相关信息采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培训过程监管,保证培训质量。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双随机”检查和年度信誉考核,督促未备案企业及时备案,同时利用计时培训系统,对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相关承诺信息以及经营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核实检查,履行行业监管职能。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通知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未及时整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大协同监管力度。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加盖备案机构公章,同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录入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建立业户信息档案。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员培训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构备案完成后,应将其相关备案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并及时联系经营者督促其做好全省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相关信息采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培训过程监管,保证培训质量。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双随机”检查和年度信誉考核,督促未备案企业及时备案,同时利用计时培训系统,对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相关承诺信息以及经营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核实检查,履行行业监管职能。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通知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未及时整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大协同监管力度。
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等五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教学车辆和重型牵引挂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教学车辆。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重型牵引挂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教学车辆。
3.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且每种车型教学车辆不少于2辆。教学车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知识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从事应用能力教学的,还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经历,熟悉机动车安全检视、伤员急救、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以及节能驾驶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知识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从事应用能力教学的,还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经历,熟悉机动车安全检视、伤员急救、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以及节能驾驶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教练员的数量应不低于教学车辆的数量。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配备相应车型的教练场地,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教练场地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加盖备案机构公章,同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录入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建立业户信息档案。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员培训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构备案完成后,应将其相关备案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并及时联系经营者督促其做好全省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相关信息采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培训过程监管,保证培训质量。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双随机”检查和年度信誉考核,督促未备案企业及时备案,同时利用计时培训系统,对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相关承诺信息以及经营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核实检查,履行行业监管职能。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通知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未及时整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大协同监管力度。
21 行政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审核材料((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予以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其他行政权力 申报、核定、发放公共交通行业各项补贴、补偿专项资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五、建立持续发展机制。(一)完善价格补贴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
第七条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补贴补偿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抓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审计等部门成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年度评价工作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给予等额经济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执行低票价及承担开辟冷僻公交线路、服务“夜经济”延时运营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将公交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评价结果挂钩,督促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省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指导各城市建立健全补贴补偿机制。
第五条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税支持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本着“政府投入为主、票款收入弥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设立稳定的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对在用公交车实施“油改气”和购置清洁能源公交车,应给予财政补贴。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依法进行审验;不符合,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相关补贴资金按程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其他行政权力 培训记录审核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签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核确认。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培训机构落实教学大纲及发放结业证书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签署《培训记录》(不予签署的告知理由),即时办结;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抽检,督促驾驶员培训机构落实教学大纲有关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检查 对公路保护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6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2005年4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7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城市公交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_皇冠体育365-app*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由最高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核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换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8 行政检查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地方规章】《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303号,2016年11月23日公布)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9 行政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6号令,2006年6月8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2004年12月21日颁布)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
【地方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解决措施;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验核。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30 行政检查 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第1号令,2007年2月14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 第四十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专项督查;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聘用安全技术人员情况; (四)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七)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专项预案情况; (九)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 (十)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检查与协调情况; (十一)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情况; (十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十四)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规章】《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303号,2016年11月23日公布)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31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检查 1.对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25号)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规章】《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检查 【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运输令2016年第74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地现场对工程和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二)向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与水运建设管理相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扰,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盘锦市兴隆台区交通运输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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