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盘兴市监)处字〔2017〕6号
当事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
地址(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12401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方经营许可证》
证号:辽DB42702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敏 性别:女
违法事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于2015年8月15日在赤峰市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100.00元的价格购进中药饮片“地龙”1公斤,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8日抽样150克进行检验,经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中药饮片“地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1)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的规定。经查2016年12月6日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剩余中药饮片“地龙”840克。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以0.12元每克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10克,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20元,货值金额120.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中药饮片“地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地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1)1份。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没收剩余中药饮片“地龙”840克。
3、罚款3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辽河支行(账户:盘锦市兴隆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6860201040001227;地址:石油大街中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对你本次受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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